如何区别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与责任险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月实施,沦为社会各界注目的焦点。其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堪称引起了白热化的辩论,沦为焦点中的焦点。对于该强制保险,很多人指出其就是“第三者责任保险”,但笔者指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不是一其实,两者不存在很多显著有所不同。
一 两者的性质有所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强迫的方式,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保险合同来构建的一种保险,具备自愿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见,“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明确又反映在两方面:一、机动车辆必需参与该保险;二、保险公司必需保险公司该保险。
二 两者的目的有所不同。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具备公益性,主要是国家为了填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遭到的损失,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而成立的,因此只是在总体上做保本微利。三 两者归责的原则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负起的赔偿金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分担保险责任必需符合一个前提条件,即机动车对第三者依法应该分担经济赔偿金责任。
如果机动车对第三者在法律上不忘有经济赔偿金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也就不必须对被保险人分担保险赔偿金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受损害的第三者对交通事故否有责任,都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金第三者的损失。
”可见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具备强制性。无论被保险的机动车在法律上否应该对第三者分担赔偿金责任,保险公司都必需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担赔偿金责任,除非是由于受害人的蓄意导致。四 两者赔偿金的途径有所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对受损害的第三者不能向责任人赔偿,保险公司再行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分担赔偿金责任;而对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在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第三者损失的,保险公司必要对遭到损失的第三者展开赔偿金,从而及时、快捷地确保受害人的利益。
五 两者遵循的法律有所不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综上所述,无法将保险法上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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